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廢棄物處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除工程的監督管理。
涉及保密、軍用、搶險救災、臨時建筑,以及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對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整體拆除的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物,是指在房屋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廢棄磚瓦、混凝土塊、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區(含新區,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活動進行指導。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房屋拆除工程備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督促房屋拆除實施主體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揚塵污染。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
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牽頭對拆除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規劃國土、城管、環保、交通運輸、水務、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房屋拆除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拆除工程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每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房屋拆除工程備案項目數量、拆除面積、建筑廢棄物處理數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