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二、違章建筑有哪些
違章建筑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章建筑前提必須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個關鍵。
程序一般是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3)行政處罰權力告知;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執行。
一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